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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