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