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