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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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在本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进高...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与信息化、人...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对于重大...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分配机制、考核评价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对产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推动其市场化运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科布局和科研选题自主权,支持其自主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本市技术开发的重点领域,并...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多元化投资机制,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保障、政府项目承担、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企业、个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技术转移转化及其决策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辅助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支...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设立企业、申报项目、科技创新条件保障和出入境、住房、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参与项...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评价考核机制,提升科技特派员服...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发挥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完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配合国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金融要素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 在厦门区域性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科技信用贷款、融资担保等风险共担机制,可以将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地方...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加快区域创新中心的核心承载区建设,布局研究型大学、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与科教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