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