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技术转移转化及其决策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