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捐赠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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