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与单位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