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且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