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辅助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