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设立企业、申报项目、科技创新条件保障和出入境、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与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