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题,退回未投入使用的国有资金,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