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对产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推动其市场化运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平台;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统筹规划、建设省实验室等高水平基础研究平台,并给予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