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分配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创新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考核力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