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投入持续稳步增长。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并根据其特点开展长周期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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