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促进其在本市落地转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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