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加快区域创新中心的核心承载区建设,布局研究型大学、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与科教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未来产业园、重大创新应用场景、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等创新载体以及大型科技企业总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