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用房需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用地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