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完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 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参股基金、投资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时,按照约定方式退出,并免予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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