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