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和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