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未按照规定进行市场配置的; (二)违反规定压低公共资源配置底价的; (三)与市场竞争主体恶意串通或者向市场竞争主体泄密的; (四)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将公共资源收益截留、挪用的; (六)不按照规定与中标人、买受人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