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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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市场配置方式包括招标、拍...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利民和诚信原则。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源配置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公共资源项目,并提出是否列入配置目录的意见。 配置目录由...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当列入配置目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配置目录中公共资源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区的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提供服务平台。配置服务机构在提供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过...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配置目录中的市场配置方式需要改变的,应当由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条件进入...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配置信息公告、配置对象登记等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置方案,并在实施配置的五日前报...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应当审查公共资源配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在配置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可以明确具体价格的公共资源在实行市场配置前,应当确定配置底价,并在配置方案中说明确定的依据;对无法确定底...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按照市场配置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结果订立书面合...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后,依法需要向规划、 国土资源与房产、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提交公...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配置方案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公共资...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或者配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日内,...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竞争主体在市场配置过程中,采取欺骗、贿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由...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