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公共资源项目,并提出是否列入配置目录的意见。 配置目录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