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配置目录中公共资源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