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当列入配置目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应由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后,可以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列入配置目录。 配置目录应当包括公共资源项目的名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