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配置目录中的市场配置方式需要改变的,应当由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条件进入配置平台进行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需要按照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配置的,经市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