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外,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置方案,并在实施配置的五日前报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配置方案包括公共资源项目名称、市场配置方式、配置平台、配置工作目标及具体工作步骤等内容。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资源项目,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制定配置方案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