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在配置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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