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按照市场配置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