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