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后,依法需要向规划、 国土资源与房产、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入配置平台进行市场配置或者未经批准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配置的,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