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配置方案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实施结果、收益的缴交情况报同级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