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配置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市场配置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者管理的下列专有性、公益性资源: (一)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三)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 (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 (五)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共活动冠名权等应当列入配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