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园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同级民政管理部门意见,确定公园名称,并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不得以公园名称冠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