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园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公园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组织清理。 公园内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公用设施、管理设施,由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符合功能要求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申请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补办。 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清理、认定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