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出示工作证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