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出示工作证件。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明确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辅警的职责、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额度应当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辅警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因公四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或者辅警的配偶、子女...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配备使用辅警。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协...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体检、考察、...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辅警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接受、处理群众求...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辅警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等实有人口...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管...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辅警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保...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辅警与人民警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安排到...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升培训、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辅警思想政治、工作绩效、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证件、服装、标识。 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辅警执勤、备勤所需的业务用房、装备。 辅警履职期间可以驾驶警用汽车、...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辅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警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辅警履职,应...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职所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二十九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职、积极工作;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岗位危险性、专业性、...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辅警实行层级晋升制度,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额度,...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三条 辅警在履职中成绩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公安机关参照人民警察奖励制度给予宣传...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时,可以安排一定的岗位定向招聘优秀辅警。 ...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阻碍辅警依法履职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法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的过渡安置方案,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报市人...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