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辅警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等实有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等治安要素管控; (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接处警、盘问、检查、抓捕、押解、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四)对疑似醉酒或者吸毒的人员、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员,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五)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六)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财物; (七)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九)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