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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