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为辅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