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对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以采取特殊招聘程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