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配备使用辅警。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协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履职的后果,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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