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