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被装配置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