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从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因公四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或者辅警的配偶、子女中定向招聘辅警。 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等具有国家和省规定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退役军人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入职后三年内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