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因违反辅警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具有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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