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管理监督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辅警管理机构,明确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将辅警管理监督纳入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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