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辅警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保管、携带、使用武器以及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