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升培训、技能培训,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纪律、作风教育并为辅警的学历提升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