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辅警思想政治、工作绩效、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层级、层级升降、评先评优、薪酬调整、续(解)聘的主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